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建设,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年底,各地、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三、推进信用监管制度创新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分领域编制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纳税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组织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制定信用报告应用目录清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依据国家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对我省信用报告予以规范,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跨区域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信用监管基础支撑
(一)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定期发布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省重错码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加大消费投诉公示力度,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各地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河南”网站或其他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提升信用大数据监管能力。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市场信用、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研究开发信用大数据监管风险模型,构建智能化信用监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全省一体化信用信息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创新信用监管运行机制
(一)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全省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部门要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推动跨部门标准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依托“信用河南”网站,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细化注册流程。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河南”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等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会员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完善信用监管惩戒机制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办法,积极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托全省统一的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推送并向社会公开,重点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健全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民政厅、教育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数据清单,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基础上,完善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并复制推广;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指导工作开展,并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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